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023-67810430 13883667677/19922315117

最新公告:

时事政治/ Content
联系我们CONTACT US

24小时咨询热线

13883667677/19922315117

023-67810430

公司名称:重庆方言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义学路2号金易都会6楼604

邮箱:yblawyerhxm@163.com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时事政治
时事政治Content

刑事判决书

刘杨李杰等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

 

聚众斗殴

持械

有期徒刑

缓刑

减轻处罚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渝0112刑初87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

 

2018-08-02

 

赵嘉志

郑清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樊智

肖礼响

李杰

李毅

潘沁鑫

刘杨

被告代理律师:

 

陶秋佚 [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

胡雪梅 [重庆方言律师事务所]

赵萍 [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

张庆娟 [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

判决

亮本词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智,男,199954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中专文化,保安,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12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1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陶秋佚,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礼响,男,1996621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11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杰,男,1996524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1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雪梅,重庆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毅,男,1999430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中专文化,保安,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1228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1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萍、张庆娟,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沁鑫,男,1987427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高中文化,保安,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1228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1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杨,男,199771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12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130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8]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智、肖礼响、李杰、李毅、潘沁鑫、刘杨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7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122718时许,因被告人樊智的女朋友安某与朱某1(另案处理)谈恋爱的事情,樊智与朱某1二人通过QQ约定双方于当晚在人和万科城打架斗殴。随后,樊智邀约同事李毅、黄某(另案处理)参与打架,李毅和黄某分别邀约了潘沁鑫及郭某、许某、戴某、金某(均另案处理)等同事帮忙打架。朱某1邀约被告人肖礼响及周某、陈某、朱某2、张某、倪某(均另案处理),肖礼响邀约被告人刘杨及唐某、冯某(均另案处理)。冯某邀约了被告人李杰,共11人参与打架。其间,朱某1让被告人肖礼响准备作案工具,肖礼响则让唐某准备刀具两把,李杰随身携带玩具枪一把。当日22时许,朱某1等人打车到万科城后,每人准备了打架用的木棒,并电话与樊智约打架地点。朱某1等人与樊智、李毅、黄某等人在XX南郡公交车站附近XX车库口碰面后,朱某1首先动手打了樊智一方,后双方人员相互殴打,樊智一方的樊智、李毅、潘沁鑫、郭某、许某、王某、戴某、金某、黄某等十余人先后参与打斗。斗殴中,被告人刘杨及朱某1、周某、张某等人持木棒与对方打斗;被告人肖礼响及冯某分别持刀与对方打斗;被告人李杰为帮助刘杨,踢樊智一脚,掏出******比对着樊智、李毅二人进行胁迫;朱某1方的陈某、朱某2、周某、倪某、肖礼响后来见樊智方人多势众便先行逃离现场。被告人樊智、李毅持木棒殴打对方;被告人潘沁鑫持玻璃酒瓶砸伤李杰头部,持戴某捡拾的肖礼响丢弃的刀划伤冯某头部;郭某夺过对方的木棒与之打斗;并持玻璃瓶砸伤张某头部;潘沁鑫在打斗中受伤。之后,樊智一方报警,樊智、刘杨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带走调查。

20171228日,被告人李毅、潘沁鑫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818日,被告人李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9日,被告人肖礼响的父亲带领公安机关将肖礼响抓获。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鉴定,李杰、冯某、张某、潘沁鑫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智、肖礼响、李杰、李毅、潘沁鑫、刘杨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智、李毅、潘沁鑫、刘杨自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肖礼响、李杰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樊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肖礼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李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李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对被告人潘沁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对被告人刘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

被告人樊智、肖礼响、李杰、李毅、潘沁鑫、刘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智、肖礼响、李杰、李毅、潘沁鑫、刘杨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李杰的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李杰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李毅的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本案中各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樊智、李杰、李毅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樊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1227日起至2020626日止。)

二、被告人肖礼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119日起至2021118日止。)

三、被告人李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12日起至202111日止。)

四、被告人李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1228日起至20191227日止。)

五、被告人潘沁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1228日起至20191227日止。)

六、被告人刘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清

审判员赵嘉志

人民陪审员鄢光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鹏

您可以免费体验我们的服务(即时回复)


重庆方言律师事务所自2008年成立以来,奉行“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的宗旨

公司名称:重庆方言律师事务所

手机:13883667677/19922315117

邮箱:yblawyerhxm@163.com 网址:http://www.cqfy999.com

13883667677/19922315117
关闭

在线客服

微信在线法律专业咨询代理一对一 咨询服务热线023-67810430
13883667677
19922315117

手机二维码扫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