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重庆方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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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聚众斗殴
持械
有期徒刑
缓刑
减轻处罚
【文书来源】
审理法院:
案 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裁判日期:
2018-08-02
合 议 庭 :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被 告:
被告代理律师:
文书性质:
判决
亮本词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智,男,1999年5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中专文化,保安,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陶秋佚,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礼响,男,1996年6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杰,男,1996年5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雪梅,重庆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毅,男,1999年4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中专文化,保安,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28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萍、张庆娟,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沁鑫,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高中文化,保安,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28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杨,男,1997年7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8]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智、肖礼响、李杰、李毅、潘沁鑫、刘杨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27日18时许,因被告人樊智的女朋友安某与朱某1(另案处理)谈恋爱的事情,樊智与朱某1二人通过QQ约定双方于当晚在人和万科城打架斗殴。随后,樊智邀约同事李毅、黄某(另案处理)参与打架,李毅和黄某分别邀约了潘沁鑫及郭某、许某、戴某、金某(均另案处理)等同事帮忙打架。朱某1邀约被告人肖礼响及周某、陈某、朱某2、张某、倪某(均另案处理),肖礼响邀约被告人刘杨及唐某、冯某(均另案处理)。冯某邀约了被告人李杰,共11人参与打架。其间,朱某1让被告人肖礼响准备作案工具,肖礼响则让唐某准备刀具两把,李杰随身携带玩具枪一把。当日22时许,朱某1等人打车到万科城后,每人准备了打架用的木棒,并电话与樊智约打架地点。朱某1等人与樊智、李毅、黄某等人在XX南郡公交车站附近XX车库口碰面后,朱某1首先动手打了樊智一方,后双方人员相互殴打,樊智一方的樊智、李毅、潘沁鑫、郭某、许某、王某、戴某、金某、黄某等十余人先后参与打斗。斗殴中,被告人刘杨及朱某1、周某、张某等人持木棒与对方打斗;被告人肖礼响及冯某分别持刀与对方打斗;被告人李杰为帮助刘杨,踢樊智一脚,掏出******比对着樊智、李毅二人进行胁迫;朱某1方的陈某、朱某2、周某、倪某、肖礼响后来见樊智方人多势众便先行逃离现场。被告人樊智、李毅持木棒殴打对方;被告人潘沁鑫持玻璃酒瓶砸伤李杰头部,持戴某捡拾的肖礼响丢弃的刀划伤冯某头部;郭某夺过对方的木棒与之打斗;并持玻璃瓶砸伤张某头部;潘沁鑫在打斗中受伤。之后,樊智一方报警,樊智、刘杨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带走调查。
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毅、潘沁鑫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8年1月8日,被告人李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9日,被告人肖礼响的父亲带领公安机关将肖礼响抓获。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鉴定,李杰、冯某、张某、潘沁鑫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智、肖礼响、李杰、李毅、潘沁鑫、刘杨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智、李毅、潘沁鑫、刘杨自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肖礼响、李杰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樊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肖礼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李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李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对被告人潘沁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对被告人刘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
被告人樊智、肖礼响、李杰、李毅、潘沁鑫、刘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智、肖礼响、李杰、李毅、潘沁鑫、刘杨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李杰的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李杰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李毅的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本案中各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樊智、李杰、李毅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
二、被告人肖礼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
三、被告人李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
四、被告人李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
五、被告人潘沁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
六、被告人刘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清
审判员赵嘉志
人民陪审员鄢光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胡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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